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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30号

姚杰与毛元生、赵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杰,毛元生,赵国山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姚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XX市XX县人,住XX县第二供热站小区。

被执行人:毛元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县人,山阴县昌隆生物能源再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县人民检察院家属楼。

被执行人:赵国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县人,山西省XX市审计局干部,住XX市开发北路。本院在执行姚杰与毛元生、赵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元生、赵国山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元生、赵国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元生、赵国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 建

审判员 曹春阳

审判员 徐景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