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俊被执行人朱庆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72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庆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庆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庆荣的配偶沈兰芳(证件号码:330719197302182222)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2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