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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408号

孙志红与孙永成、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志红,孙永成,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08号原告孙志红。委托代理人孙国霞。被告孙永成。被告李燕。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红与被告孙永成、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红于2017年7月14日以欲与二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共计7045元,由原告孙志红负担。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