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08号原告孙志红。委托代理人孙国霞。被告孙永成。被告李燕。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红与被告孙永成、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红于2017年7月14日以欲与二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共计7045元,由原告孙志红负担。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