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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711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慧、王全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慧,王全民,陈静,田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慧,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王全民,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田娟,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慧、王全名、陈静、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5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慧、王全民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志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