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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310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宗川,刘艳风,王子龙,刘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10号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北侧。

负责人:张立军。

被

申请人: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乡前十里铺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宗川。

被

申请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关街凤凰台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

申请人:王宗川,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冠县红旗北路238号(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室)。

被

申请人:刘艳风,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滨河西路67号(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室),王宗川之妻。

被

申请人:王子龙,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冠县。

被

申请人:刘国芬,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烟庄乡前十里铺村***号,王子龙之妻。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