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725号之一
原告:郭磊,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龙庆坤,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李娜,女,33岁,汉族,住沛县。
原告郭磊与被告龙庆坤、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郭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郭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
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