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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725号之一

郭磊与龙庆坤、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磊,龙庆坤,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725号之一

原告:郭磊,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龙庆坤,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李娜,女,33岁,汉族,住沛县。

原告郭磊与被告龙庆坤、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郭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郭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

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