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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986号

文明与袁巧杰、长沙市岳麓区食尚阳光餐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明,袁巧杰,长沙市岳麓区食尚阳光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文明,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袁巧杰,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食尚阳光餐厅,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新城第1-14栋至17栋1层109、110号。经营者袁巧杰。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巧杰、长沙市岳麓区食尚阳光餐厅的银行存款593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93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