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931号
原告:陈敏。
被告: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系公司副总。
第三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冯中朝,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系单位职工。
原告陈敏与被告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黄建国
审判员 姚文清
审判员 郑保民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念
书记员 赵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