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56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41号。被执行人岳安,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在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被告岳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内协助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东风标致牌车辆过户至被告岳安名下,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芃霖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金财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54.2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