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478号
原告:何玉明,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何玉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何玉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何玉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润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