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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514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邓卓颜、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邓卓颜,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邓卓颜。被执行人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9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邓卓颜、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

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