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
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林燕,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林燕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另案查封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