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624号
原告:何俊杰,女,1975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XX,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程刚,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李登殿,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桂珍,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告何俊杰与被告XX、程刚、李登殿、赵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何俊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俊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澈力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