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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624号

何俊杰与XX、程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俊杰,XX,程刚,李登殿,赵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624号

原告:何俊杰,女,1975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XX,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程刚,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李登殿,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桂珍,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告何俊杰与被告XX、程刚、李登殿、赵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何俊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俊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澈力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