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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702号

梁红卫与李朝彬、蒋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红卫,李朝彬,蒋展,徐俊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702号

原告:梁红卫,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朝彬,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蒋展,男,汉族,住河南神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徐俊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梁红卫与被告李朝彬、蒋展、徐俊祥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红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红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