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702号
原告:梁红卫,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朝彬,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蒋展,男,汉族,住河南神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徐俊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梁红卫与被告李朝彬、蒋展、徐俊祥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红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红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