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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17-2号

李丽、李耀辉与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李耀辉,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1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耀辉,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程海军,男,回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李丽、李耀辉申请执行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希贵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