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62号之一
原告:徐州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花武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山东省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司达,男,公司员工。
被告:矫桂田,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国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矫桂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程 宇
审 判 员 钱 军
人民陪审员 吴秋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