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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193号

原告秦俊平与被告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俊平,张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1193号

原告:秦俊平,女。

被告:张大伟,男。

原告秦俊平与被告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俊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大伟归还借款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口头约定2017年1月8日归还,并承诺支付利息2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5000元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张大伟未到庭,亦未答辩答辩。原告秦俊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5000元借条一张。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7年1月8日被告归还借款,利息2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秦俊平现金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借款人张大伟2017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在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显属不妥。庭审中,原告自认出借给被告的本金为23000元,利息2000元,并表示自愿放弃2000元利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秦俊平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大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

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