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855号之二
原告:黄海,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吕标,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会芬,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诉被告金吕标、严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金吕标名下财产及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金吕标银行帐户上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黄海、盛迎霞名下共有的位于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景尚名郡3#楼1103室(肥西2013007129号)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
审 判 长 胡 翠
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
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