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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855号之二

黄海与金吕标、严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海,金吕标,严会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855号之二

原告:黄海,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吕标,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会芬,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诉被告金吕标、严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金吕标名下财产及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金吕标银行帐户上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黄海、盛迎霞名下共有的位于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景尚名郡3#楼1103室(肥西2013007129号)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

审 判 长  胡 翠

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

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