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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798号之一

朱军领与朱龙会、朱万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领,朱龙会,朱万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98号之一

原告:朱军领,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朱龙会,男,生于1995年3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选,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被告朱龙会之父。

被告:朱万立,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经三路68号1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

负责人:王建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万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万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金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