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07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91)。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孝。
被
申请人: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在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桢。
被
申请人: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星。
被
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1号3-2。
法定代表人:徐在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陈光孝,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
被
申请人:徐在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名下银行存款6931100.6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名下银行存款6931100.6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福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荣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