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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财保104号

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财保10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负责人:蒋祁。

被

申请人: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玉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艾 军

审 判 员  王中鑫

审 判 员  卢昊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卢俊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