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044号
原告: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志煌,董事长。
原告李杰诉被告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