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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延法执字第214号

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与张洪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张洪延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延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齐春雨,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延寿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洪延,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与张洪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