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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773号之一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徐中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徐中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思泉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6506-2。法定代表人汪礼森。被执行人徐中形,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中形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中形应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借款46726.4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6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徐中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徐中形共有的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483号C6幢1单元101室房屋,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79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徐中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徐中形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中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回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对执行回告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中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7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中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徐中形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才荣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占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