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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54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梁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梁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住所地为江西省瑞金市红都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6080096-3。负责人何芸,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毅,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毅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642.47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406元。被执行人陈致勇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3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梁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毅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梁毅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工商注册信息。3.2017年3月24日,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毅在瑞金市××镇××的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已抵押在银行,且有其他在先查封,故暂无法予以司法处置。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梁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梁毅名下虽有房产但暂无法司法处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欠款本金96642.47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406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毅名下虽有房产但暂无法司法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华

审判员  黄 嵘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