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兖州市建设东路271号
被执行人:宋兴武,男性,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徐爱民,女性,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邹开运,男性,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曹齐,男性,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兴武、徐爱民、邹开运、曹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宏
审判员 赵华光
审判员 祁云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振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