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7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连港,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汽修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2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因犯窝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6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5日到案,同年3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连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连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连港于2013年伙同冯某、陈某1(已判刑)等人合开牛牛赌场抽头获利,被告人卢连港负责联系场地,黄海(已判刑)为赌场提供资金,陈某1、陈某2(已判刑)在赌场内放水钱等。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亭中街48号、孟家村生态垂钓中心、环镇南路103号开设牛牛赌场3场,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卢连港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卢连港于2017年1月15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连港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连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连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连港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连港于2013年伙同冯某、陈某1(已判刑)等人合开牛牛赌场抽头获利,被告人卢连港负责联系场地,黄海(已判刑)为赌场提供资金,陈某1、陈某2(已判刑)在赌场内放水钱等。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亭中街48号、孟家村生态垂钓中心、环镇南路103号开设“牛牛”赌场3场,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卢连港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卢连港于2017年1月15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卢连港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1、冯某、陈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连港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连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连港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连港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连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卢连港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顾亚平
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
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