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13号
申请人:辛树军,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
申请人:王行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辛树军根据已生效的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行强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辛树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行强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辛树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