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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司救执1号

金彩英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03司救执1号救助申请人金彩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11964********,住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长二村****号。申请人金彩英因被执行人薛振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执行人薛振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110000元的申请。

本院查明:2003年11月4日,申请人金彩英的丈夫XX富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的车主兼驾驶员薛振东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薛振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04)黄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由薛振东赔偿金彩英等人因XX富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21310元。该判决生效后,金彩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04年7月16日,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薛振东所有的大货车一辆,金彩英实现债权9310元。2008年4月1日被执行人薛振东死亡,后一直未能查到薛振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目前金彩英无稳定收入,且体弱多病,急需治疗,生活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彩英的情况符合《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金彩英12000元的司法救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PAGE??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