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旭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91718。法定代表人王冬生。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中恒科技园1号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672583579。法定代表人张鹏翔。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旭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5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