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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2执140号

固原飞云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淑萍、贺志鹏、李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原飞云投资有限公司,杨淑萍,贺志鹏,李振东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固原飞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平,经理。被执行人杨淑萍,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2日,宁夏彭阳县人,住彭阳县,农民。被执行人贺志鹏,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宁夏彭阳县人,住彭阳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振东,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申请执行人固原飞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萍,贺志鹏、李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原飞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2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淑萍名下有宁DL27**帝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对该车采取了冻结车辆户籍信息两年的强制措施,由于该车的具体下落不详使得本院无法对该车辆采取评估、拍卖的强制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淑萍、贺志鹏、李振东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杨淑萍、贺志鹏、李振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助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