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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恢22号

候某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某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候某某,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讨忽兔村三组119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03246119。被执行人杜某,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尚石磕村177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7910293313。本院在执行候某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向申请人候某某支付借款10万元,并向申请人候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KDZ0**红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KDZ0**红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网络司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