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治青,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武百命,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9日,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治青与被执行人武百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百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武百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曲 鸣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