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78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
负责人:曹会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亚亚,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昕,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易商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南院工作区20号楼218、219、2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元。
被执行人:王春元,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易商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丁燕红,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北京易商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达公司)、王春元、丁燕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易商达公司、王春元、丁燕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王春元名下×××号、×××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易商达公司、王春元、丁燕红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易商达公司、王春元、丁燕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