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52号
申请人:赵明申���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冯永军,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南和县人,
被执行人:周丽格,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明申申请执行冯永军、周丽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胜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