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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52号

赵明申、冯永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明申,冯永军,周丽格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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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52号

申请人:赵明申���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冯永军,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南和县人,

被执行人:周丽格,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明申申请执行冯永军、周丽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胜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