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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7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周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

负责人:余礼广。

被执行人:周磊,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20,601.9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元,执行费209.03元,合计人民币20,969元。但被执行人周磊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磊在银行的存款20,969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磊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江西

书记员:胡佐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