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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064号之一

马慧星、石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慧星,石钟海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慧星,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区。

被执行人:石钟海,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马慧星与石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钟海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