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824号
申请人:常学明,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
申请人:梁文娥,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
申请人:刘恒瑞,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申请人常学明与被申请人梁文娥、刘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学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文娥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北路10号楼501室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恒瑞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新城街道馥桂园13幢101室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恒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常学明以其与丰春阳共同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新城街道盛世嘉园21幢435室、常学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号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故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予以查封,对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梁文娥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北路10号楼501室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恒瑞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新城街道馥桂园13幢101室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刘恒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号轿车。���、查封申请人常学明与丰春阳共同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新城街道盛世嘉园21幢435室(产权证号为阜房权证阜城字第××号)、申请人常学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号的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春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旖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