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284号
原告:高峰,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峰,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王安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峰与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00002706)签订主体为:甲方(卖方)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买方)高峰、魏淑华,而本案中仅高峰一人作为原告起诉,因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高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