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罗素青,女,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被执行人:谭美桃,女,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素青与被执行人谭美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就被执行人谭美桃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谭美桃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震龙
审判员 张吉辉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