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2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代表人:潘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茂敏,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谢茂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俊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