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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856号

史晓宇、杨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晓宇,杨浩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史晓宇,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杨浩,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史晓宇与被执行人杨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晓宇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浩偿还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167元。合计211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浩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4日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同一单位同事,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左右,同意扣除一部分,给其留出必要生活费,请求法院到单位办理冻结手续。5.2017年5月17日,我院到天津市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每月冻结被执行人1500元,并由申请人领取。6.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史晓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家全

审判员  李国艳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