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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84号之七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敏、陈佰梅、陈勇、陈剑、陈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陈佰梅,陈勇,陈剑,陈正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8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08至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

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敏,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

被执行人:陈佰梅,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

被执行人:陈勇,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

被执行人:陈剑,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

被执行人:陈正,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敏、陈佰梅、陈勇、陈剑、陈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敏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刘敏的执行;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停对该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升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