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于宏安,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茶禅一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启一号楼3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3141756-4。法定代表人余非凡。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宏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茶禅一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4903-49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茶禅一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于宏安支付2016年4月、5月的工资27917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2608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茶禅一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广州市茶禅一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26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灼煊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禤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