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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437号

巴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泊头市冰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站、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巴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泊头市冰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站,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437号原告巴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巴彦县马彦镇。法定代表人马建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头市冰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杨潘村。经营者李广和,该租赁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峰,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南城大街。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泊头市冰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站、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泊头市冰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站、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毕丽丽

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

人民陪审员  霍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