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善路1号。
负责人:黎志沛,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展豪,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梁锐堂,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执行人梁锐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梁锐堂名下有728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了该7280元存款,并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余款723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锐堂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记录。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了已执行到位的7230元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梁锐堂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伟强
审判员 陈逸旋
审判员 黄伟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