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26执23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政宇焦炭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童坚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146865元,执行费2102.98元,诉讼费16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童坚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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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政宇焦炭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26执23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政宇焦炭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童坚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146865元,执行费2102.98元,诉讼费16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童坚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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