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05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郭琦,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铭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高铭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潘鸿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