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10号
原告:林广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林伟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林广华与被告林伟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林广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广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