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21民督4号
申请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赵起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狄,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被
申请人:王忠山,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永吉县口前镇华新园街兴顺家园2号楼5单元4楼西门。申请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王忠山于2015年5月28日与申请人签署《农户抵押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12万元,用于购买农用机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8.5‰,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被申请人王忠山借款到期后已部分偿还。要求被申请人王忠山给付申请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剩余本金23,500.00元,及逾期利息240.28元,合计23,740.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忠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23,740.28元。申请费131.00元,由被申请人王忠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江 微信公众号“”